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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DeepSeek R1的开源普及,中小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成为了新一轮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方面。为此,《示范法3.0》一方面通过税收抵免,明确国家针对开源人工智能研发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办法,为开源人工智能研发主体提供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与创新,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基础模型及其具体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拓展。同时支持与引导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人工智能模型测评体系建设,通过开发公平、可靠、成本合理的测评基准,降低中小企业的技术验证成本,支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并有力增强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
《示范法3.0》立足技术迭代和产业创新的最新趋势,系统性构建端侧AI服务的安全防护与数据治理框架。《示范法3.0》明确终端设备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确保设备产品质量及服务安全性、透明性,要求其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防范权限过度调用,保障用户知情同意权有效落实。针对跨应用权限调用场景,立法强化最小必要原则与动态授权机制,将用户授权严格限定于具体功能需求场景,禁止通过泛化授权获取非关联权限,从源头遏制数据滥用风险。此外,《示范法3.0》进一步定义“终端设备”为可联网、具备操作系统且支持用户自主安装应用的手机、计算机等产品,明确适用范围,增强法律可操作性。通过上述多维度的制度设计,《示范法3.0》在技术迭代与用户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为端侧人工智能服务的合规应用与创新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示范法3.0》针对医学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提出专项立法框架建议,构建覆盖研发、审批、应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基于医疗数据敏感性,《示范法3.0》要求严格采取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措施,未经患者授权或脱敏处理不得将医疗数据用于非医疗用途,并强化算法透明度监管,要求提交算法原理、数据来源及使用说明备案,确保诊疗决策的准确性与公平性。同时,明确AI医疗产品上市前需经多学科专家参与的临床审批程序,严格验证安全性与有效性,并将AI辅助诊疗项目纳入医保覆盖范围以提升可及性。针对医疗事故责任,立法细化AI系统故障、算法缺陷与人为操作的责任划分标准,设置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兼顾技术不确定性风险与患者权益保护,为医疗人工智能的合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发展,《示范法3.0》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新增了安全港机制,即同时满足所有“进港”条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知识产权赔偿的责任。具体免责条件包括建立有效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以用户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履行内容标识义务等。与此同时,《示范法3.0》配套设计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明确提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使用者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者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示范法3.0》通过建立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强化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安全监督。《示范法3.0》明确规定企业需建立举报程序及保护机制,并明确内部举报人定义,禁止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所属机构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明确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技术缺陷隐瞒以及其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形等核心风险点。同时,一方面,通过设置免责激励条款,鼓励内部人员主动揭露问题,推动企业自查自纠与外部监管协同发力;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即规定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所属企业或机构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不利措施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向举报人支付赔偿金,但最低不少于六个月工资。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赔偿金额并赔偿精神损害,进一步落实内部举报人保护。
@HASHKFK